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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内部刊物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3-11-26】 来源:宣传部

为保障师生员工依法享有言论和出版自由,加强对校内自办刊物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宣传思想工作和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下发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内部刊物是指学校有关部门、研究机构等编辑印刷的内部交流性报刊,不包括有国家正式刊号的报刊;我校学生以学院、共青团、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编辑出版的各种定期、不定期报刊。

第二条  学校内部刊物的管理部门是党委宣传部。

第三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辑、出版报刊。凡出版校内刊物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程序接受审批。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刊物宗旨、内容、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和方式;主编、副主编、编辑及其他工作人员等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政治面貌、单位和职务等)。

第四条  出版内部刊物必须办理如下登记、审批手续:

1.基层审核:各二级单位以学院(校区)或学院(校区)下属单位及群团组织名义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要经所在单位党总支审核同意;以校团委直接管辖的学生社团名义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要经校团委审核同意;以各有关部门或部门下属单位及群团组织的名义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须经所在部门党总支审核同意。

2.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所在二级单位党总支或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审批同意、取得校内登记刊号后,方可印刷出版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发行(刊物要在显著位置标明所获得校内登记刊号)。内部刊物应定期向党委宣传部报送样本(合订本)存档备查。

3.登记变更:登记在册的内部刊物的主办单位、名称、主编等重大事项变更,须报党委宣传部重新登记备案。停止出版发行须在党委宣传部办理停刊手续。

4.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各单位已印刷出版的内部刊物,要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补办审核登记手续。

第五条  凡出版报刊,其内容不得违背宪法、法律和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努力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六条  内部刊物必须标明“校内登记刊号”、“连续期数编号”、“主编”、“主办单位”等重要信息;每版必须标明“责任编辑”。

第七条  各院(校区)、部、处是本单位或其下属单位及群团组织编辑出版的内部刊物的主管单位,对刊物负有直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八条  内部刊物原则上不得刊登广告,不得进行有偿经营。如涉及企业赞助行为,需经党委宣传部审核。

第九条  内部刊物使用中北大学视觉识别元素的,须严格遵循学校的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规范。

第十条  依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主办单位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校团委应建立报刊审查管理制度,确定责任人,严格把关,未经审查,不得出版。

第十一条  内部刊物实行年检制度,由党委宣传部组织实施。对年检不合格刊物将责令整改或停刊。校内师生员工均不得以个人名义出版任何报刊;凡未经登记审批而擅自办报刊的,严禁出版发行,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1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