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创建全省、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不断加强中北大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全校师生的文化自觉、文化自信,凝心聚力,扎实推进学校的内涵建设工作,共筑中北梦,根据《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2014年)的实施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北大学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目标,以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心理健康素质为重点,为推动学校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学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在校党委、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校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挂靠在党委宣传部,以下简称“校文明办”)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上级精神文明单位及精神文明单位标兵评选的申报、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四条 中北大学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包括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兵”、校级“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先进工作者”。
第二章 标准
第五条 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准: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明确的创建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本单位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心组和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有制度、有计划、能落实;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圆满完成上级交给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工作没有重大失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二)领导班子团结进取、坚强有力;成员党性强、作风正,勤政廉洁、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办事公开,无不正之风和弄虚作假现象;教职员工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严格科学、工作有条不紊,没有推诿扯皮现象;文明创建活动有专人分管、高度重视、扎实有效,有明确的工作措施。
(四)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实绩显著,开拓创新,取得标志性的成绩;工作秩序、消防安全、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均达到学校要求;无违纪行为,师生员工满意率高,有良好的声誉。
(五)办公环境、教学环境干净整洁、优美舒适;积极组织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文化艺术体育活动,为繁荣校园文化做出显著成绩。
第六条 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兵标准:
连续两届获得校级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且创建成绩特别突出,在全校有良好声誉,对学校其他单位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建设起到示范和促进作用,经审核验收,可获得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称号。
第七条 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先进工作者标准
(一)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先进工作者——教师标准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努力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教学科研工作。
2、率先垂范,治学严谨,备课认真,讲课效果好,受到学生欢迎,教学质量评估为优。
3、刻苦钻研业务,精益求精,取得显著成绩。
4、坚持教书育人,积极主动在思想上、生活上关心帮助学生。
(二)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先进工作者——职工标准
1、政治上与学校党委保持一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高,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工作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勇挑重担,吃苦耐劳,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成绩突出,无工作失误。
3、勤政廉洁,顾全大局,秉公办事,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4、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努力改进工作,积极开拓创新。
第三章 申报与考核
第八条 校文明办每两年进行一次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
第九条 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申报范围:
校级文明单位(标兵)以学院(校区)、部(处)等二级管理部门为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条 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申报程序
(一)自评。具有文明和谐单位(标兵)评比资格的单位,经过两年以上的创建,按照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标准,认真进行自评。
(二)申报。经过自评的单位,符合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标准,可以向校文明办提交自评报告,申请验收文明和谐单位(标兵)。
(三)检查评比。对于申请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部门,校文明办将组织有关领导、专家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看资料、群众访谈等形式进行检查评比。
(四)命名表彰。考核验收合格的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经校文明办审定后,报校党委、校行政命名表彰。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先进工作者申报程序
(一)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各单位经过调查、考核,或个人自荐,向校文明办推荐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先进工作者并送交相关材料。
(二)组织考察。校文明办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群众调查、查看资料等形式对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先进工作者申请人进行综合评比。
(三)命名表彰。评比合格的先进个人,经校文明办审定后,报校党委、校行政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3000字以内的文明和谐单位、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先进个人工作总结、申请报告一式三份(附电子版)。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方式
第一次申报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精神文明创建先进工作者的必须接受检查验收,再次申报的,经报请校党委同意,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各类型抽查名额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四章 命名与奖励
第十四条 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由校党委和校行政命名表彰。除分别授予“中北大学文明和谐单位”、 “中北大学文明和谐单位标兵”、“中北大学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牌匾和证书外,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表彰名额
文明和谐单位表彰名额:不限。
文明和谐单位标兵表彰名额:5个。
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先进工作者:30个。
第十六条 奖励标准
文明和谐单位:实体学院一次性奖励4000元,机关及直附属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实体学院一次性奖励8000元,机关及直附属单位一次性奖励5000元。
精神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先进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费用由校财政支持。
第十七条 文明和谐单位(标兵)资金的发放和使用,要体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要同各学院(校区)、部(处)日常创建工作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参与创建活动的积极性。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八条 在校党委和校行政领导下,校文明办对全校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创建活动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校级文明和谐单位实行动态管理。获得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部门,在本评审年度内有效,在下一评审年度要重新申报,经重新考核验收后方可继续享有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条 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创建实行档案信息化管理,所有资料都将用文字、图表、图片、录像等形式予以保存。
第二十一条 对于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在评审年度内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将撤消本单位的精神文明称号及物质奖励:
1、发生重大恶性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领导干部严重违法乱纪的;
3、计划生育政策未落实,党员干部违纪超生的;
4、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损害民族团结的;
5、对邪教组织打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师生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7、损害校园安全稳定,对正常的工作和学习秩序造成危害的;
8、有重大决策失误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销文明和谐单位(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评审年度申报,原则上在两届之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获得校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改变名称,应及时向校文明办报告备案,待考核认可后,方可延用其荣誉称号。单位合并或分设,应重新申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