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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加强校内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管理的暂行规定

【日期:2018-09-28】 来源:宣传部

 

 

 

中国共产党

中北大学委员会文件

 

                     党宣〔20187

                           

                               

关于印发《中北大学加强校内各类思想

文化阵地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机关各部门:

《中北大学加强校内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管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

                                  2018929

 

中北大学加强校内各类思想

                 文化阵地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全校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和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坚持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原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北大学委员会关于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校园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和使用,牢牢把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高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思想文化阵地是指学校、各学院(部、处)宣传政策、传递信息、表达思想、营造氛围的各种载体,主要包括课堂讲坛、宣传栏、条幅、横幅、海报、电子屏、内部刊物、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校报、电视、广播、新媒体、网络等。

第三条  校内各类思想文化阵地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保持高度一致;禁止散布各种违反《党章》、《宪法》、四项基本原则、党规党纪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校规校纪的言行;严禁传播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关报纸、刊物、图书、电视、电影、光碟等。

第四条  校内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领导班子(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部门思想文化阵地负主体责任,加强对所监管的思想文化阵地的管理。

第五条  校内思想文化阵地由校党委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具体归口管理单位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实施审批和备案制度。

第二章  课堂讲坛管理

第六条  教师要自觉依托课堂讲坛,强化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学生,使课堂讲坛成为传播弘扬主旋律,激发正能量的坚强阵地,要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不得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第七条  加强教学过程的监督管理,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各学院负责课堂教学的全程管理,严把课堂教学政治关、质量关,绝不允许发生任何人利用课堂公然散布各种错误思想和错误观点的行为。

   第八条  严格执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职工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试行)》、《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在课堂教学中传播错误观点和言论的,要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对顽固坚持违法、有害观点、不听教育劝阻的,要视情节调离、解聘;对散布反动言论、编写制作政治性非法出版物或从事非法活动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章  户外宣传管理

   第九条  宣传栏展出内容应全面宣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语言文字规范,图文并茂,为广大师生喜闻乐见。

第十条  各学院(部、处)自建专用宣传栏由学校安全保卫部(处)、基本建设处、党委宣传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建设使用。宣传栏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学院(部、处)承担相应主体责任,党委宣传部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中央大道宣传栏主要用于大型专题展览,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统一管理使用。各学院(部、处)需在年初报送本年度展出计划,由党委宣传部统筹规划展出栏位和时间。临时需要增加大型专题宣传的,需提前半月报党委宣传部协调。

第十二条 宣传栏的内容由使用单位严格把关,不得张贴与政治形势教育、教学管理、校园文化活动等无关的宣传品以及各种商业性广告,严禁思想不健康的内容在宣传栏上出现;使用单位要确保宣传栏的整洁、美观;宣传栏的版面设计要图文并茂,美观大方,突出特色;文字要使用国家统一的规范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宣传栏上随意覆盖、张贴宣传品,不得在宣传栏之外的地方张贴信息。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处)需要张贴海报、悬挂横幅、置放气球、置放拱门、设置宣传展板(牌)等,均须按照《中

北大学户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提交《中北大学户外宣传审批表》。审批表须经各学院(部、处)负责人(或责任教师)签字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备案,获批后方可张贴、悬挂、置放。

第十四条  横幅、海报、宣传展板(牌)等内容要积极健康向上,要紧跟形势,要体现举办活动和主办单位的特色,宣传品要整洁、美观,要在规定的使用期满后,立即由本单位自行撤除。

第十五条  悬挂横幅、张贴海报、置放气球、置放拱门、设置宣传展板(牌)等只能在规定期限和指定地点,且不得破坏学校的设施和影响校容校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  凡未经审批或超出规定时间的户外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负责通知使用单位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  电子屏的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含本学院(部、处)的重要工作、重要活动、节日庆祝标语、欢迎标语等。信息发布内容须经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发布。

第四章  内部刊物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刊物是指学校有关部门、研究机构等编辑印刷的内部交流性报刊,不包括有国家正式刊号的报刊;我校学生以学院、共青团、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编辑出版的各种定期、不定期报刊。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编辑、出版刊物。凡出版校内刊物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按审批程序接受审批。学校内部刊物的管理部门是党委宣传部。校内刊物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北大学内部刊物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讲座论坛管理

   第二十条  举办面向全校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坚持“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并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与申报、审批、备案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部门、群团组织主办,学院或学校其他二级单位承办的面向全校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主办部门负责;学院或学校其他二级单位主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由主办单位负责。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单位须每年年初集中向党委宣传部统一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对拟邀请的校外学术报告人,必须了解其思想政治状况、学术专长以及报告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主题,要向校党委报告。同时主办单位要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的过程监管,一旦发现有错误言论,必须立即制止,并报党委宣传部。

   第二十三条  要严格遵守学术活动的各项保密规定。严禁通过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传递涉密信息和文件,涉及舆情、社情动态、宗教、民族、外交等敏感问题的调查,其数据、素材不得公开,研究成果去向要登记备案。

第六章  新旧媒体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报、学校官网中北新闻栏目严格执行稿件“三审责任制度”,切实做好初审、复审、终审工作,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均不可发布。在三审过程中,始终要注意稿件的政治性和政策性问题,同时切实检查稿件的真实性、新闻性和宣传性。

第二十五条 广播站、电视台的采编、制作、播放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播放内容,严格执行文案备案制。

   第二十六条  对传统媒体在宣传过程中,有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违宪法法律,有违党规党纪的,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部、处)为工作需要建立的微博、微信、QQ群、微信群、知乎、易信、人人、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归口管理。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对发布内容的审核把关。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校内新媒体的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内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各单位须根据《中北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施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个人的信息。

第三十条  实施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实施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七章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遵循信息网络规律,树立正确导向,着力内容建设,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育人环境,维护学校网络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遵守国家关于网站、域名、IP地址备案的有关规定,加强校园网接入管理,规范校内单位(部门)接入移动互联网、使用社会网络资源管理。学校归口管理单位为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处。

第三十四条  按照意识形态责任制相关要求,各学院(部、处)党政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必须担负起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管理工作,提前做好意识形态危机防控和应急预案工作,发现意识形态苗头性问题须第一时间向党委宣传部上报。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北大学党办                             20189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