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机关各部门: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广大师生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2021年全国“宪法宣传周”工作安排,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的通知》要求,以及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委教育工委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就开展2021 年“宪法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5日
二、活动主题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深入学习宣传宪法。
三、具体安排
各单位要围绕主题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取得的辉煌成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宪法、民法典、教育法和疫情防控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和活动形式各单位可自行制定实施。
(一)扎实推进“学宪法 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卫士”行动计划。各学院要充分利用活动契机,加强组织部署,明确分工责任,细化落实举措,继续引导广大学生积极参加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网上学习和“宪法卫士”行动计划,着力提升学习与考试参与率,力争学习教育广覆盖、见实效。参加本次活动的数据也将作为我省“宪法卫士”活动评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开展第八届国家宪法日“宪法晨读”活动。12月3日教育部将在北京设立主会场,我省将在太原市迎泽区大南关小学设立分会场,组织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宪法晨读”活动。活动主要安排为:
(1)9:00-9:05 升旗仪式。
(2)9:05-9:15 宪法晨读。由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详见附件),现场学生及全体人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qspfw.moe.gov.cn 以下简称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3)9:15-9:20 北京主会场领唱《宪法伴我们成长》歌曲。
(4)9:20-9:45 宣布第六届全国学生“学宪法 讲宪法”活动全国总决赛获奖名单,部分优秀学生进行展演。
(5)9:45-10:00教育部领导讲话。
请附属学校根据实际,通过普法网观看直播、参与活动,扩大活动覆盖面。
(三)法律相关社团可在校内、社区进行宪法知识宣传等活动。
(四)各单位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
度,扩大宪法宣传的吸引力、影响力、感染力。
四、工作要求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各学院、附属学校要充分发挥课堂主渠道作用,科学设计宪法法治教育内容,着力加强体验式实践式教学,培育青少年学生的宪法意识、国家意识、规则意识,切实提升宪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动宪法教育有机融入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社团活动,通过专题讲座、知识竟赛、模拟法庭等多种形式,着力培育学习宪法、尊崇宪法的校园法治文化,提升宪法教育的影响力和感染力。要着力加强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展示活动亮点和教育特色,努力营造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推动宪法真正走入广大师生干部的日常生活,让“每一天都是宪法日”。
请学生处、校团委、研究生院、附属学校认真梳理“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将参与“宪法晨读”活动的学生人数、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及其他活动开展情况,形成图文材料于12月10日前,将电子版发送至党委宣传部邮箱dwxcb@nuc.edu.cn.(文件命名:单位名称+“宪法宣传周”材料)。
联系人:路飞飞,电话:3922029。
党委宣传部
2021年11月23日
附件:宪法晨读内容
宪法晨读内容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